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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新规出台,14類词语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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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時間:
2024-7-10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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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新规出台,14類词语禁用!
原文: 保健食物定名指南(2019年版)
為规范保健食物注册與存案產物名称定名,防止误导消费,按照《保健食物注册與存案辦理法子》(如下简称《法子》)和《保健食物注册审评审批事情细则》(2016年版)及相干法令律例、规章规范和尺度,制订本指南。本指南合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保健食物注册與存案產物的定名。
1、保健食物名称構成
保健食物的名称由牌号名、通用名、属性名挨次分列構成。
(一)牌号名是指保健食物利用依法注册的牌号名称或合适《中華人民共和國牌号法》(如下简称《牌号法》)劃定的未注册的牌号名称。
(二)通用名是指表白產物重要原料等特征的名称。
(三)属性名是指表白產物劑型或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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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分類属性等的名称。
2、保健食物名称定名基来源根基则
(一)合适國度有關法令律例相干劃定。
(二)遵守一品一位。
(三)反應產物的真實属性,简明简要,普通易懂,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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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說话習氣,便于消费者辨認影象。
(四)不得触及疾病預防、醫治功效,不得误导、坑骗消费者。
3、保健食物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
保健食物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牌号、對付通用名本指南還有劃定的除外。
(一)牌号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子虚、强调或绝對化的词语;
2.昭示或表示疾病預防、醫治功效的词语;
3.俗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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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封建迷信色采的词语;
4.人體组織、器官、细胞等词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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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
6.地名词语;
7.與產物特征没有联系關系,消费者不容易理解的词语及处所方言;
8.字母及数字,但注册牌号作為牌号名、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合适國度劃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9.保健功效名称或與表述產物保健功效相干(類似、谐音、表示、形似等)的文字;
10.除“®”以外的符号;
11.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已注册的藥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定名或保健食物注册核准在先的除外;
2.保健功效名称或昭示、表示保健功效的文字;
3.易發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4.法令律例劃定制止利用的其他词语。
4、保健食物名称申報與审评请求
(一)保健食物名称中牌号名申報與审评请求
1.應合适《牌号法》劃定利用的文字。
2.一個產物只容许利用一個牌号名。利用注册牌号的,在牌号後加“牌”或在牌号右上角加“®”,利用非注册牌号的,在牌号後加“牌”。牌号應合适《法子》第五十七条且注册牌号應在审定利用范畴内,不得昭示或表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效。如保健功效為“减缓视委靡”,牌号為“好目力”等。
(二)保健食物名称中通用名申報與审评请求
1.通用名應以產物原料名称来定名。原料名称應與國度尺度劃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國度尺度的,應與处所尺度、行業尺度等劃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應规范為“三七”。
2.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定名的,其简称不克不及發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背其他定名劃定的寄义。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為“灵丹”。
3.保健食物原料為单一原料的,應以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為通用名。
4.保健食物為多種原料复配的,應以重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為通用名,原则上不宜跨越三種原料。重要原料應連系產物配方根据、各原料成果主次、用量凹凸等身分肯定,并供给响應阐明及根据。复配產物不得以单一原料作為通用名。
5.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之外的表白產物特征的文字作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門的,應連系原料尺度、出產工藝、品牌定位等供给通用名可以或许表白產物重要原料等特征的阐明及根据。如灵芝胞子粉颠末破壁工藝,可用“破壁灵芝胞子粉”定名。
已得到核准證书的保健食物,其產物名称除不合适本条目劃定外,合适本指南其他相干劃定的,申请人可提出充實公道的来由申请保存原產物名称。不申请保存原產物名称或申请改名的,應當合适本指南劃定。容许在從新肯定的產物名称後括号内标注原產物名称,并利用至下一個有用期竣事。
6.保健食物華夏料系對来历于動植物的全数或部門物資采纳特别工藝纯化提取(如纯化、代谢、發酵、布局
失眠貼
,润饰等)致物資根本產生扭轉的,不得以该物資来历的動植物名称定名。如“大豆异黄酮”不宜以“大豆”定名。
7.養分素弥补劑產物應以全数维生素或矿物資等養分素原料為通用名,不得以產物配方中部門维生素或矿物資為通用名。含有三種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資的,可定名為“多種维生素矿物資”或“多種维生素或矿物資”。
8.存案養分素弥补劑類保健食物通用名依照《保健食物原料目次(一)》華夏料名称名称的養分素分列次序定名。含有三種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資的,可定名為“多種维生素矿物資”或“多種维生素或矿物資”;配方中仅利用一種化合物做原料的,可以以原料目次内化合物名称作為產物名称的通用名(還有特别请求的除外),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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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抗坏血酸钠”、“碳酸钙”定名。不宜用“维C”、“VC”、“Vc”或“Ca”等定名。
(三)保健食物名称中属性名申報與审评请求
属性名有合用的國度尺度、行業尺度或处所尺度的,依照响應尺度的劃定举行属性名定名;無合用的國度尺度、行業尺度或处所尺度的,属常见口服藥品劑型的,按《中國藥典》制劑公例劃定的属性名定名。
(四)统一配方與统一名称申報與审评请求
统一企業不得利用统一配方注册或存案分歧名称的保健食物;不得利用统一名称注册或存案分歧配方的保健食物。
统一配方是指產物的原料、辅料的種類及用量均一致的情景。
统一名称是指產物牌号名、通用名、属性名均一致的情景。
(五)保健食物名称特别标注的申報與审评请求
标注的需要特征應有充沛的根据。
必要标注以區别需要特征的,應在属性名後加括号规范标注。如產物配方中利用香精,可标注對應的口胃。利用多個香精的,產物名称選擇口胃時,仅可選擇此中一種重要香精對應的口胃。如XX牌XX片(菠萝味)。
针對養分素弥补劑產物,若是标注特定人群(如春秋段)的,應與适合人群連结一致,但不得标注與表述產物功效相干的词语。如XX牌XX片(7-1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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